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春雀
- 上訴人
-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娟
上列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應均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