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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98號

上訴人
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春雀
上訴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應均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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