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彩異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5智字第11

號上 訴 人 紅又香企業行即邱碧瑩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一、上訴人與國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莆詰實業有限公司、奇異彩異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智字第11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整,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㈠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㈡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彩異有限公司等因102年度智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