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林美芳
- 代理人
- 王光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姿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代理人
- 蘇順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代理人
- 陳邦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洪瑞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僑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英商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代理人
- 劉耀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國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胡素真
- 代理人
- 陳偉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鄭資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3段中關於「查本件債務人係於99年3月2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9年5月11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及「其於99年3月2日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債務人係於97年4月21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7年7月2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及「其於97年4月21日聲請清算前2年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用之,依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