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美芳
代理人
王光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姿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代理人
蘇順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陳邦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僑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英商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理人
劉耀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張國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胡素真
代理人
陳偉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3段中關於「查本件債務人係於99年3月2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9年5月11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及「其於99年3月2日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債務人係於97年4月21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7年7月2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及「其於97年4月21日聲請清算前2年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用之,依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