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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3號

給付承攬修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告
赫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4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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