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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3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告
詠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碩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7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1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76,43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5,93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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