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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盧正昕、廖燦昌、蘇金豐

  • 原告
    陳香閨
  •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陳香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調閱本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43733號卷、102年司執字第29103號第2次製作之分配表後,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12,736元(暫以原告主張本金360萬元扣除本院執行處民國102年8月6日分配表所載債權人趙吉鈿分配所得2,487,264元為據),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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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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