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6號
- 原告
-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浚米
- 原告
- 盧沛孺
- 被告
- 陳家誼即陳自萍
呂廣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家誼即陳自萍、呂廣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12,972元(其中美金31,885元部分,以起訴日期即民國102年7 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30.172 元計算,折合新臺幣962,0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