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3號
- 原告
-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權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2403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2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