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告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權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2403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2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