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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告
日商三貴康復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崎智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育珠、黃國發、櫻花通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4,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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