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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9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告
靜宜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娥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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