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9號
- 原告
- 靜宜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娥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