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5號

聲請人
陳位龍
相對人
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茲因聲請人陳明相對人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清償債務,且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相對人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財產,故認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並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