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9萬053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萬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2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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