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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告
昶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憲

上原告與被告林忠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2,5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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