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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蔡建興

  • 當事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奎維因給付代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蘇奎維 原告因給付代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2,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30,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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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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