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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8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告
強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娟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64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

(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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