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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8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告
上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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