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宋錦銘
- 當事人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請求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2號原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錦銘 原告因請求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晨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67,70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2,1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6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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