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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康財益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浩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龍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4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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