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康財益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浩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龍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4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