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4號
- 原告
-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蕙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本件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湖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茲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2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