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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7號

聲請人
王松茂
相對人
友亞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友亞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茲因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友亞企業有限公司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故認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並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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