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52號
- 原告
- 陳麗珍
- 被告
- 弘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洪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39,293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57,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157,0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