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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2號原   告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羅松亮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12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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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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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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