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律師(即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健人、洪德生、黃文皇律師(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陳福水、蔡來儀、顏秀吉、林耀南、賴麗詠(即賴惠伶)、王天送、顏羅素嬌、顏士哲及顏杏芳等2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4,818,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81,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