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
- 原告
- 晉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柳文
- 被告
- 陳俊中
原告與被告陳俊中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不得執本院88年度票
字第1502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
還本票,其中第二項其訴訟利益實質上涵蓋於第一項請求之中,
故不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