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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

原告
晉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柳文
被告
陳俊中

原告與被告陳俊中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不得執本院88年度票

字第1502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

還本票,其中第二項其訴訟利益實質上涵蓋於第一項請求之中,

故不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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