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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告
展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建毅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1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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