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被告
-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吉
- 被告
- 魏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計算式:180,000股×10元(每股)=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