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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魏樹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   告 魏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計算式:180,000股× 10元(每股)=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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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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