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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7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告
廖福興
被告
瑞元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淙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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