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告
金潤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3,0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4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