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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告
全進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伊奈股份有限公司、張嘉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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