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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告
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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