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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告
序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銘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4,8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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