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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串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瑞龍
被告
陳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5平方公尺=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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