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串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瑞龍
- 被告
- 陳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5平方公尺=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