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黃建都

  • 原告
    陳宏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宏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