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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告
中南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柳豐
被告
家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被告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中
法定代理人
楊淑夏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500元(依原告聲

明主張被告等占用之土地價額計算:55㎡×土地公告現值4,100

元/平方公尺=2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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