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 原告
- 中南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柳豐
- 被告
- 家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忠
- 被告
-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中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夏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500元(依原告聲
明主張被告等占用之土地價額計算:55㎡×土地公告現值4,100
元/平方公尺=22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