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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3,17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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