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8號
- 原告
- 陳怡雯
傅筠筑
陳俊偉
原告與被告凃溢邦即豐榮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48,37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8號
傅筠筑
陳俊偉
原告與被告凃溢邦即豐榮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48,37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