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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告
啟揚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即啟揚裝潢工程有限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一凡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42,75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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