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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9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告
欣欣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請求返還之租賃物所坐落土地部分之價額(即臺中市烏日鄉○里段00○00○00○號所坐落土地之公告現值),以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於陳報時自行將所占用土地公告現值與所請求返還之租賃物房屋部分之價額,加以合計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陳報或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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