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南信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244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9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
,0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