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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告
南信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244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9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

,0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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