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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上訴人
彌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顯
被上訴人
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00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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