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一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矽能能源有限公司、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莊文豪、陳彥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2,131,000元+1,369,000元=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