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8號
- 原告
- 合豐德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仁
- 被告
- 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487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