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
- 原告
-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致和皮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文
- 被告
- 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鑫
李子良
江宏基
江李梅芳
李梅英
楊李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22,128 元,應繳裁判費為52,777元,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464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尚應補繳52,277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2 年4 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