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4號
- 原告
- 唐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忠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 被告
-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熙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464號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