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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

原告
林榮生
原告
林印庭
原告
李品緣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複代理人
鍾孟杰
被告
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逕為一造辯論在案;然因被告業已提出聲請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於102年10月6日因腦中風併左側肢體偏癱入住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迄今,併檢附診斷證明書為證,則被告自非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到庭,當不得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被告法定代理人具狀陳報其已得為本件訴訟行為或得委任代理人到庭時,再行定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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