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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建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普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駿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羅工業有限公司、楊文泉、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駿杰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 萬3,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4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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