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建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普羅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文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碧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駿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羅工業有限公司、楊文泉、萊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駿杰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 萬3,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4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