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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4號

確定擔保金收取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文爵陳添喜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34號

上訴人
穎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豪請求確定擔保金收取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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