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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9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訴人
被告
江士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春發等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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