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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6號

上訴人
富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渥實業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訴字第2006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24,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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