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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源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63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被   告  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年照 被   告  黃源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7,427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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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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